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陕西公务员常识:民法之公平责任原则

发布:2024-02-20 字号: | | 我要提问我要提问
  本期为各位考生带来了陕西公务员常识:民法之公平责任原则。行测常识判断考点范围很广,一般包括政治、法律、经济、人文、地理、科技、生活等方面,需要小伙伴们长时间不间断的积累。在此给大家带来的常识相关考点是“民法之公平责任原则”。陕西公务员考试网温馨提示考生阅读下文: 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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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过错责任原则:有错,赔。
 
  无过错责任原则:不管有没有错,都要赔偿。
 
  公平责任原则:都无过错,公平补偿。
 
  1、公平责任原则,是指损害双方的当事人对损害结果的发生都没有过错,但如果受害人的损失得不到补偿又显失公平的情况下,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和公平的观念,要求当事人分担损害后果。
 
  2、公平责任原则的适用情形:
 
  (1)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,危险由自然原因引起的,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,可以给予适当补偿;
 
  ①紧急避险: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危险;危险由自然原因引起的,紧急避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,可以给与适当补偿。
 
  ②举例:甲杀乙,乙抢了老太太的车就跑。给老太太造成的损害:甲赔。
 
  雷劈造成甲家失火,甲拿起以的棉被救火。甲给与适当补偿。
 
  (2)见义勇为遭受损害,没有侵权人、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,受害人请求补偿的,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;
 
  ①见义勇为: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,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,受益人可给与适当补偿;没有侵权人,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,受害人请求补偿的,受益人应当给与适当补偿。
 
  ②举例:甲掉悬崖,乙将其救起,救助过程中乙受伤,甲可以给与适当补偿。
 
  (3)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陷入无意识状态致人损害;
 
  举例:梦游、癫痫。
 
  (4)高空抛物致人损害,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,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,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。
 
  ①能确定侵权人,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;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,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,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与补偿。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,有权向侵权人追偿。
 
  ②举例:5楼的烟灰缸砸下来5楼来赔。5、6、7楼都有可能,那么共同补偿。(有些选项会说由除了1楼以外的整栋建筑物使用人补偿。)
 
  刷题巩固
 
  1、张某驾驶车辆操作不当滑入沟中,林某、李某看到后主动帮忙抬车。林某在抬车过程中受伤。关于林某的损失,下列说法正确的是(     )
 
  A、由林某自行承担
 
  B、张某应承担适当补偿责任
 
  C、由张某、林某、李某共同承担
 
  D、由承保张某车辆保险的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
 
  解析:
 
  本题考查民法典。
 
  根据《民法典》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:"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,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,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。没有侵权人、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,受害人请求补偿的,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。"林某、李某没有法定约定的义务,为了避免张某受损,主动帮忙张某抬车,林某和李某的行为构成无因管理,林某因无因管理的行为导致受伤,张某作为受益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补偿责任。
 
  故正确答案为B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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